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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趙婉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尚喆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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