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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玉麗
被 告 吳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吳淑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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