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訴,11,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玉麗
被 告 吳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吳淑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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