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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葉珊璇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7,6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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