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許駿文
謝智翔
陳倩如
楊紋卉
被 告 趙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請求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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