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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全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鄭正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贄銘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又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楊贄銘積欠信用卡債務新臺幣29,936元及利息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惟相對人已於111年3月5日死亡,有楊贄銘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前死亡,當事人能力已不存在,依上開說明,原告本件聲請即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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