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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杜宗融
相 對 人 郭辛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損害賠償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 ,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張玉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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