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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邱光復
相 對 人 吳田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田宏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86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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