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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戴鈺汝即戴玉女
戴00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40,888元,遠低於聲請人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0,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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