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慶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