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保結、呂田春蘭間請求撤銷贈與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呂保結、呂田春蘭所積欠之債務總額共新臺幣(下同)7,448,834 元,撤銷贈與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後,相對人預估可得受之利益現值約為896,800 元(計算式:59 平方公尺×15,200元(111 年度1 月公告現值)/平方公尺=896,800 元),則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896,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