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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蔡政璜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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