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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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