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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被 告 莊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88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1 期當月新臺幣300 元,連續逾期2 期當月400 元,連續逾期3 期當月5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 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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