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小,1441,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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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被 告 林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39,911元 12% 自96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96年6月20日起至96年12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96年12月20日起至97年3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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