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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劉遊燕
被 告 邱明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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