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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邱仕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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