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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陳姵丞即陳逸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請求被告清償分期付款買賣價金,被告籍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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