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84號
原 告 高千惠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本件被告籍設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 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