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簡,1188,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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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188號
原 告 廖俞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豪、悅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4,556元,嗣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254,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100元,尚應補繳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又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人,如欲請求系爭車輛交易價格貶損之損失,應一併提出獲得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交易價值貶損部分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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