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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
原 告 鄭又銘
被 告 張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151號本票裁定核准在案。
惟原告根本未簽發系爭本票,與被告素未相識,更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9頁),揆諸上開規定,應本於被告之認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7月25日 45,000元 110年7月25日 0000000 002 110年8月20日 22,000元 110年8月20日 0000000 003 111年1月5日 10,000元 111年1月5日 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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