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簡,1316,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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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佳渝
薛安書
被 告 楊誌興即平民自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捌佰貳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4年5月28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前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而自期滿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

另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週年利率2.21%計息,而被告逾時未清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為1.23%,此部分請求之週年利率即為3.44%。

若遲延本金或利息之給付,則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390,82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付。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更正聲明(卷第77頁背面筆錄、第79頁):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貸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放款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登記資料等件為證(卷第15至39頁、第8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件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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