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簡,143,202308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3號
上訴人 國聯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被上訴人 王性仁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複代理人 梁嘉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性仁間請求拆除侵害領空權及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5,3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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