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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涂毓傑與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為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備之要件,倘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具狀聲明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㈠第67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李秀琴,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㈡第59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1至85頁),依前引規定,聲請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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