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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陳宗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毓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6,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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