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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思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戴國慶之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第一類戶籍登記謄本( 需有身分證號碼) ,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需依繼承人人數補正繕本) ;
如逾期不補正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因被告戴國慶已於111 年1 月6 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可參,原定111 年3 月1 日上午10時09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請不用到庭。
二、戴國慶已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補正主文所示資料,否則無從續行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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