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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574號
原 告 李秋菊(兼李光村承受訴訟人)
李秋雅(兼李光村承受訴訟人)
李宛茜(兼李光村承受訴訟人)
李淯柔(兼李光村承受訴訟人)
李欣芸(兼李光村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韵宣律師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 二 人
複 代理人 呂季穎律師
被 告 張淑萍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事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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