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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58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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