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簡,1635,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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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蔡宜霖
被 告 謝帛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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