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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景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美紅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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