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原 告即
反訴被告 林諺駿
訴訟代理人 李淑倫
被 告即
反訴原告 汪煜玲
被 告 美術名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