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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533號
原 告 王建華遺產管理人蔡建賢律師
被 告 林士薌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王浩斌
訴訟代理人 楊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仍有事實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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