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367號
原 告 鄭萬吉即鄭清波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楊李順卿
楊明豐
楊明隆
謝月娥
楊晴雄
楊子楷
楊淑婷
楊鼎偉
吳錫鑌
吳佳玲
吳長鴻
蔡榮坤
李佳穎
李佳蓉
蔡秀枝
吳何日鏡
吳雨秦
吳曉玫
吳惠婷
吳惠真
吳惠嘉
何吳淑英
高吳訪
吳岳臻
吳菊秋
吳秋霞
吳秋菊
鄭坤宗
鄭文傑
鄭錦駿
吳足專
劉金泰
劉瀞元
高劉金鳳
劉家宜
方美淑
方美秀
方美英
林健一
林健春
林茉莉
林月秀
兼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仁
被 告 林三義
林文盛
林文益
林文發
林月芬
兼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健壽
被 告 蔡岩倚
蕭能維律師即被繼承人蔡岩錠之遺產管理人
蔡岩蒼
蘇健文
蘇玉美
蘇玉蘭
蘇玉燕
蘇玉幸
蘇炯彰
蘇鵬仁
蘇容霈
被 告 南部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被 告 蔡榮忠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Cindy Ann Kuhlman)
被 告 劉黃素鳳(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劉芷喬(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劉娜婷(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劉偉修(即劉金川之承受訴訟人)
方子寧(即方順忠之承受訴訟人)
方奕璇(即方順忠之承受訴訟人)
方宥然(即方順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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