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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57號
原 告 陳亦智即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林賽麗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6,890 元,嗣原告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8萬1,0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660 元,尚應補繳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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