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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60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哲
兼
訴訟代理人 邱俊斯
黃印龍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林楊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靜媛
林珣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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