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簡,677,2022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惠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素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