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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96號
原 告 蔡慧華
訴訟代理人 陳妙真律師
被 告 江美如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5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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