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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鴻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核定,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8,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如上訴範圍有變更應於送達3日內通知本院),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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