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簡,8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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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被 告 翡翠世家珠寶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翡翠世家珠寶精品有限公司(下稱翡翠世家珠寶公司)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邀同被告李志宏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 月30日起至114 年6 月30日止,以每1 個月為一期,分54期平均攤還本息,被告遲延還款時,除應支付遲延利息外,並應給付違約金。

詎被告翡翠世家珠寶公司自110 年9 月起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李志宏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調整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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