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00,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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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洪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唐漢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 萬3,7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8,915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萬8,41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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