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228,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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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又原告固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莊瑞德,惟依公開觀測資訊站資料所載,原告公司總經理莊瑞德已於民國111 年7 月14日離職,併應補正記載法定代理人為「蔡伯龍」之起訴狀(須附繕本),或提出「莊瑞德」仍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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