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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蔡立義
鄭培榮
周黃順加
徐明良
鄭詔仁
洪福亮
朱淑媛
蔡宛真
錢玉芬
錢長富
錢麗如
紀振培
莊上霖
林善得
孫漢名
楊惠芬
彭建川
郭慶熹
李書婉
陳盈穎
朱淑麗
趙佩容
沈亞蕙
張弋文
簡長雄
林君昊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揚欽 住同上
吳玉玲 住同上
原 告 林展翔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15
樓之4
黃政敏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陳福壽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黃美蓉 住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1
陳麗玲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4樓
連千惠 住臺北市○○區○○街0號西北醫護大
樓1006室
潘瑞美 住高雄市○○區○○路0號
郭水法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江佳芳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梁允綺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之2
黃偉銘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謝孟廷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張俊雄 住高雄市○○區○○00街000號
陳思汎 住高雄市○○區市○○路000巷0○0號
詹𦭳喬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12樓之
1
黃琬瑜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高瑞菊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陳淑惠 住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之5
劉德勝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2
樓
鍾効耕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10樓
王木莉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3樓
馮建明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4
樓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朱萱諭 住高雄市○○區市○○路000號3樓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原告蔡立義等48人對被告之各給付租金等事件,僅係本於事實及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其中原告陳盈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附表:(幣別新臺幣)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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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義 │17,665元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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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培榮 │55,290元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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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黃順和│24,000元 │1,000 元 │
├────┼──────┼────────┤
│徐明良 │50,128元 │1,000 元 │
├────┼──────┼────────┤
│鄭詔仁 │22,500元 │1,000 元 │
├────┼──────┼────────┤
│洪福亮 │15,000元 │1,000 元 │
├────┼──────┼────────┤
│朱淑媛 │59,848元 │1,000 元 │
├────┼──────┼────────┤
│蔡宛真 │11,000元 │1,000 元 │
├────┼──────┼────────┤
│錢玉芬 │ │ │
├────┤ │ │
│錢長富 │22,000元 │1,000 元 │
├────┤ │ │
│錢麗如 │ │ │
├────┼──────┼────────┤
│紀振培 │ 6,250元 │1,000 元 │
├────┼──────┼────────┤
│莊上霖 │16,000元 │1,000 元 │
├────┼──────┼────────┤
│林善得 │12,000元 │1,000 元 │
├────┼──────┼────────┤
│孫漢名 │ 9,000元 │1,000 元 │
├────┼──────┼────────┤
│楊惠芬 │57,507元 │1,000 元 │
├────┼──────┼────────┤
│彭建川 │10,500元 │1,000 元 │
├────┼──────┼────────┤
│郭慶熹 │ 5,000元 │1,000 元 │
├────┼──────┼────────┤
│李書婉 │14,064元 │1,000 元 │
├────┼──────┼────────┤
│陳盈穎 │36,000元 │1,000 元 │
├────┼──────┼────────┤
│朱淑麗 │27,620元 │1,000 元 │
├────┼──────┼────────┤
│趙佩容 │ 5,500元 │1,000 元 │
├────┼──────┼────────┤
│沈亞蕙 │48,000元 │1,000 元 │
├────┼──────┼────────┤
│張弋文 │45,500元 │1,000 元 │
├────┼──────┼────────┤
│簡長雄 │45,000元 │1,000 元 │
├────┼──────┼────────┤
│林君昊 │ 8,750元 │1,000 元 │
├────┼──────┼────────┤
│林展翔 │31,700元 │1,000 元 │
├────┼──────┼────────┤
│黃政敏 │22,000元 │1,000 元 │
├────┼──────┼────────┤
│陳福壽 │132,226 元 │1,440 元 │
├────┼──────┼────────┤
│黃美蓉 │8,000元 │1,000 元 │
├────┼──────┼────────┤
│陳麗玲 │8,000元 │1,000 元 │
├────┼──────┼────────┤
│連千惠 │36,000元 │1,000 元 │
├────┼──────┼────────┤
│潘瑞美 │16,000元 │1,000 元 │
├────┼──────┼────────┤
│郭水法 │16,875元 │1,000 元 │
├────┼──────┼────────┤
│江佳芳 │20,000元 │1,000 元 │
├────┼──────┼────────┤
│梁允綺 │ 8,500元 │1,000 元 │
├────┼──────┼────────┤
│黃偉銘 │17,000元 │1,000 元 │
├────┼──────┼────────┤
│謝孟廷 │40,000元 │1,000 元 │
├────┼──────┼────────┤
│張俊雄 │19,125元 │1,000 元 │
├────┼──────┼────────┤
│陳思汎 │19,000元 │1,000 元 │
├────┼──────┼────────┤
│詹𦭳喬 │22,000元 │1,000 元 │
├────┼──────┼────────┤
│黃琬瑜 │22,000元 │1,000 元 │
├────┼──────┼────────┤
│高瑞菊 │14,000元 │1,000 元 │
├────┼──────┼────────┤
│陳淑惠 │24,000元 │1,000 元 │
├────┼──────┼────────┤
│劉德勝 │20,000元 │1,000 元 │
├────┼──────┼────────┤
│鍾効耕 │24,000元 │1,000 元 │
├────┼──────┼────────┤
│王木莉 │14,000元 │1,000 元 │
├────┼──────┼────────┤
│馮建明 │16,000元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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