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被 告 許鵬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確認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