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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黃以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馳交通有限公司、鍾明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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