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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張世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確認本金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是客觀上原告勝訴裁判所受之利益應惟本金加計利息總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558元(利息依宣示筆錄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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