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戴益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愷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