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420,2022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李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榮德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148號)請求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因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戴榮德之部分無罪,嗣經原告聲請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本件請求被告戴榮德給付之部分應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