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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胡育豪
廖震
洪文生
廖思婷
江姿璇
陳祈睿(原名張壹然)
劉佳儒
黃薷誼
前列胡育豪、廖震、洪文生、廖思婷、江姿璇、陳祈睿、劉佳儒、黃薷誼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租金之金額定應繳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各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附表:【單位:新臺幣】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胡育豪 18,120元 1,000元 廖震 10,000元 1,000元 洪文生 16,000元 1,000元 廖思婷 24,000元 1,000元 江姿璇 24,000元 1,000元 陳祈睿 22,000元 1,000元 劉佳儒 24,000元 1,000元 黃薷誼 9,6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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