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461,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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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茗瑋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元後,應再繳納19,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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