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補,147,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江偉達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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