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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莊瑋雯
訴訟代理人 林淑卿
被 告 曾源佳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文雄
方美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源佳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0,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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